6月来临,全国各地陆续进入高温模式。企业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每年夏季的常规操作,但很多财务人员并不清楚:这两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存在本质区别——一个是工资薪金,一个是职工福利费,扣除规则完全不同。
本文根据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官方解读,为您梳理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点。
一、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可直接全额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条例中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扣除要点
-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应纳入工资总额计算
- 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高温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不受职工福利费14%扣除限额的限制
- 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不能用实物替代
二、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受14%限额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
扣除要点
- 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性质,不能直接税前扣除
- 需归入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扣除
- 超出限额部分需做纳税调增
- 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三、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核心区别
- 性质不同:高温津贴是法定工资性津贴,防暑降温费是企业福利性支出
- 扣除规则不同:高温津贴全额扣除,防暑降温费受14%限额约束
- 发放要求不同:高温津贴必须现金发放,防暑降温费可以是实物或现金
- 适用范围不同:高温津贴仅限高温作业岗位,防暑降温费可面向全体员工
四、企业实务操作建议
- 分别核算:在工资表中将高温津贴单独列示,与防暑降温费区分开,便于税务申报时准确归集
- 合规发放:高温津贴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部分地区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连续发放4个月(6-9月)
- 凭证留存:高温津贴发放要有完整的签收记录,防暑降温费要有采购发票和发放清单
- 注意合并申报:部分企业将防暑降温费混入工资薪金申报,存在税务风险,应如实归入职工福利费科目
- 关注工资总额基数:计算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时,工资总额应包含高温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薪金支出
五、常见误区提醒
- 误区一:认为高温津贴不能税前扣除——实际上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全额可扣
- 误区二:用绿豆汤、藿香正气水替代高温津贴——劳动法规定不得以实物替代法定津贴
- 误区三:将防暑降温费直接全额税前扣除——需并入职工福利费受14%限额约束
- 误区四:所有员工都发高温津贴——法定高温津贴仅限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非高温岗位可发放福利性质的防暑降温费
夏季高温期间,企业既要保障员工权益、合规发放津贴,又要准确进行税务处理,避免因分类不当造成纳税风险。
政策来源: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