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核心要点
202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继续为企业创新研发提供有力税收支持。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
202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一览:
- 一般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
-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7年底前,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20%加计扣除
申报方式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机制,企业无需提前办理任何事前审批手续,符合条件即可在申报时直接享受。
二、三大申报时间节点
企业可在以下三个时间节点中自主选择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越早申报资金回笼越快,建议企业提前做好归集准备。
第一次机会:7月预缴申报(推荐优先选择)
申报时间:2026年7月,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可享受内容:可就当年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提前获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如果在7月未选择享受,仍可在10月或次年年度汇算清缴时补充享受,但资金占用时间相应延长。
第二次机会:10月预缴申报(次优选择)
申报时间:2026年10月,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可享受内容:可就当年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
注意事项:如果在10月仍未选择享受,则只能留待次年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优惠兑现时间进一步推迟。
最终机会:年度汇算清缴(次年5月31日前)
申报时间: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5月31日前。
可享受内容:对全年所有研发费用进行最终归集、核算和申报,这是必须完成的法定程序。
填报表单:需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前三季度的预缴数据保持一致。
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根据政策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符合严格范围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六大类:
-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的折旧费用。
-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注意: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四、委托研发的特别规定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的研发活动,政策也有明确规定: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据此计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委托研发的费用不能全额计入,需按80%的比例换算。
五、不适用政策的行业与活动
并非所有行业和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下六大行业不适用该政策:
- 烟草制造业
- 住宿和餐饮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房地产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娱乐业
此外,以下活动也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
- 产品的常规升级
- 直接应用科研成果
- 市场调查研究活动
- 例行性测试与质量控制
六、企业实操建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专业性强、归集口径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建议企业在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
- 提前建立规范的研发辅助账,确保费用归集有据可查
- 保留完整的备查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研发人员名单、费用明细等
- 关注”其他相关费用”10%的上限红线,避免超比例计入导致调整
- 7月预缴申报节点最为关键,建议企业在6月底前完成上半年研发费用的归集整理
-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注意核查自身资质是否符合120%加计扣除条件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应高度重视、用足用好这一政策红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化降低研发成本、提升创新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