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6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明确了啤酒消费税计征的关键问题,填补了长期以来关联销售环节消费税征收的监管空白。
二、核心变化:孰高原则
新规明确规定: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这意味着,如果啤酒生产企业通过关联销售单位以低价出厂、高价对外销售的方式转移定价,消费税将按更高的对外销售价格计算,有效防止税收流失。
三、关键概念解释
(一)关联销售单位如何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如何计算?
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 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
- 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四、企业应对要点
(一)重新审视定价策略
啤酒企业需要重新评估与关联销售单位之间的定价安排,避免出现出厂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异常情况。
(二)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准确识别并申报关联销售单位信息,确保关联交易数据完整、准确。
(三)按牌号规格分别核算
企业应建立按牌号、规格分别核算的管理机制,确保加权平均价格计算的准确性。
(四)关注后续配套措施
同时施行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增设《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和《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2张附表,白酒企业需同步关注申报表调整。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