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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后农产品抵扣新规:加计1%政策取消,三种情形抵扣标准一文搞懂

一、背景:新增值税法落地,农产品抵扣规则全面调整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为做好政策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2026年第10号公告,对购进农产品增值税抵扣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原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加计1%抵扣政策已同步停止执行,所有准予抵扣情形统一按新标准执行。本文为您详细解读三种准予抵扣情形及不得抵扣的常见情形,帮助纳税人精准掌握政策变化,规避抵扣风险。

二、准予抵扣的三种情形

情形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适用范围: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或从海关进口农产品。

抵扣方式: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操作要点:此情形最为简单,纳税人取得发票后,直接按票面注明的税额认证抵扣即可,无需额外计算。

情形二:从按3%征收率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范围:从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

抵扣方式: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重要提示:若小规模纳税人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仅能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不得按照9%扣除率计算抵扣。这是新规中特别需要关注的关键区别。

情形三:取得或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

适用范围: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或从其他企业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其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抵扣方式: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特别说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同样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特殊情形:核定扣除政策

除上述凭票抵扣情形外,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而非凭票抵扣。

举例:某食用油厂(一般纳税人)购进大豆,既用于生产食用植物油(适用核定扣除),也用于生产饲料(非核定扣除范围)。在此情况下,该食用油厂所有购进大豆的进项税额,均需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不得凭相关发票直接抵扣。

四、不得抵扣的几种常见情形

为帮助纳税人规避税务风险,结合2026年第10号公告及增值税法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购进农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重点关注:

  • 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蔬菜、鲜活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此类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 购进农产品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上述用途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发票开具不合规或虚开发票:无论是取得的还是开具的农产品发票,一旦涉及虚开,一律不得抵扣,情节严重的还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五、新旧政策对比:这些变化要牢记

与此前政策相比,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后的农产品抵扣规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 加计抵扣政策取消:原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加计1%抵扣政策已同步停止执行,所有准予抵扣情形统一按9%(或凭票抵扣)标准执行。
  • 1%征收率专票不得按9%计算抵扣:从按1%征收率开具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只能按票面税额抵扣,扣除率不再是9%。
  • 抵扣时点与凭证要求更严格:取得发票后需及时认证,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抵扣,逾期可能丧失抵扣权。

六、合规建议

建议广大纳税人在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的首个申报期内,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 梳理供应商类型: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农业生产者个人等不同供应渠道,对应适用不同的抵扣规则。
  • 核对发票类型:仔细核对取得的农产品发票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征收率是1%还是3%,以确定正确的抵扣方式。
  • 留存备查资料: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贷款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需妥善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关注行业特殊规定:乳制品、酒类、植物油等核定扣除行业的纳税人,需严格按核定扣除办法执行,不得自行改为凭票抵扣。

2026年是增值税法实施元年,农产品抵扣规则的变化直接影响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各类企业。建议相关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中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保合规、准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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