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创新业务模式,为资源回收企业提供”交易即开票、开票即缴税、缴税即入库”的便捷开票缴税体验。
核心政策变化
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个人所得税预缴率实行优惠分档:
- 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 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照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读
1. “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是什么?
“三流合一”是指发票流、资金流、人员流三者合一的闭环管理模式。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该模式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实现交易即开票、开票即缴税。
2. 优惠力度有多大?
以年销售额60万元为例:
- 旧政策(0.5%):需预缴个税 60万 × 0.5% = 3000元
- 新政策(0.25%):需预缴个税 60万 × 0.25% = 1500元
- 减税幅度:50%,每年可少预缴1500元
3. 哪些人能享受此优惠?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
- 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方式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
- 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
- 在2026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反向开票”业务
4. 超过60万元部分如何计算?
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举例说明:
某自然人2026年8月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年累计销售额80万元(不含增值税):
- 60万元以内部分:60万 × 0.25% = 1500元
- 超过60万的20万元部分:20万 × 0.5% = 1000元
- 合计预缴个人所得税:2500元
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执行。
包括:
-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 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 自然人出售者应当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实务操作提醒
- 区分开票方式:只有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的业务才能享受0.25%优惠税率,通过普通”反向开票”的仍按0.5%执行。
- 按年累计计算:60万元是年销售额(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不是单次或单月销售额。
-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最终应纳税额,自然人出售者需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 保存好凭证:妥善保管”反向开票”的发票、资金流水等凭证,以备汇算清缴时使用。
政策来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6年6月26日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