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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社办〔2022〕92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依承诺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关于落实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工作的通知》(人社养司函〔2021〕81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2号)精神,为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好灵活就业人员依承诺制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本地户籍或未持有本地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求在就业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出具身份证原件,并签署《灵活就业参保承诺书》。

二、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应告知其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应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户籍所在地或原参保地;并提醒认真了解《灵活就业参保承诺书》背面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相关政策”。

附件:灵活就业参保承诺书(正反面)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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