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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办函〔2024〕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预缴存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预缴存工作流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7日

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预缴存工作流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严格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扎实推进“先保后征”工作,切实做到新征地项目在征地组卷报批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足额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新征地项目不出现拖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问题,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南宁市辖区2024年1月1日起新征地项目。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测算预缴存金额。

项目业主确保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取得项目立项批复、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储备蓝线图)、用地预审预核查成果后,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手续前,需先向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测算预缴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申请。

(二)出具测算意见。

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收到项目业主的测算申请后,函请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测算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金额(函件主要内容需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测算基准日、征地涉及农村经济组织及预征收农用地面积等测算补贴资金必要因素)。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在测算要素齐全的情况下,于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反馈测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意见。

(三)缴存资金。

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收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出具的测算意见后,通知项目业主尽快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缴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征地批复后,确定最终落实的补贴资金与预缴存的补贴资金存在差额的,多退少补。

(四)提供补贴资金到账凭证和出具确认资金足额落实审核意见。

项目业主足额预缴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缴存情况反馈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接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由财政部门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项目业主预缴存资金的到账凭证,由人社部门向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确认资金足额落实的审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未收到补贴资金到账凭证和资金落实审核意见的,不得受理该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申请。

附件: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预缴存工作流程示意图.docx

相关附件下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预缴存工作流程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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