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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24〕1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与国家和省政策规范对接,决定调整《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珠府〔2020〕75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缴费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20元、1200元、1440元和1800元四个档次,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档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二、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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