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举证证明其所拥有的公司资产与股东自身私有财产之间相互独立,那么就需要对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起共同负责的连带责任。而在涉及到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时,则需负担起无限的经营责任。接下来格瑞会计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一、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吗
众所周知,所谓“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应归属于《公司法》所构建的范畴之内,明确指出仅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担任所有者及经营者角色的有限责任公司类型。
在这方面,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特殊的法律条款,如果该类公司的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其所掌握的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存在实质性分离,则需为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起连带偿还责任。
而至于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它们将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在特定条件下,倘若某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实自身的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间存在明确的区分界限,那么在此情况下他将被强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此外,任何单个自然人均只允许持有和投入运营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已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进行投资行为,以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公司注册过程中明确标注出资人为自然人或法人的单独所有,并且将这一信息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予以明确反映。
关于此类公司的规章制度,应交由全体股东制定。
需特别指出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需设立股东大会。
当股东做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所提及的重要决策时,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且应由股东亲笔签署,相关文件应在公司保存归档。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他们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写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给会计师事务所以供审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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