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这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是规模较小,那么它们完全有权选择不设立董事会,仅建立一位执行董事即可。因而,综合性考虑各种因素后,对于规模较小或是股东数量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完全有可能参考上述方式采取措施,不设立董事会,而是设立一名独立的执行董事来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接下来格瑞会计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吗
根据相关法规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
至于董事会成员的设立标准则是3至13人之间。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少、公司规模相对较小时,该等公司可以选择设置一名执行董事,而无需设置完整的董事会机构。
更为具体而言,中宣发(2016)27号文件的第四条明确定义到,若这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是规模较小,那么它们完全有权选择不设立董事会,仅建立一位执行董事即可。
因而,综合性考虑各种因素后,对于规模较小或是股东数量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完全有可能参考上述方式采取措施,不设立董事会,而是设立一名独立的执行董事来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
《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基于合伙制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之主要差异分析如下:首先,关于企业经营权责分配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除非公司章程中有特殊规定,否则经营决策权力主要取决于投资者在该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比例。
换句话说,出资数额较大者具有更大的话语权。
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经营管理职务则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运营及决策过程。
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投资者权益亦主要依据其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即出资数额较大者,享有更多的收益分配权。
相较之下,有限合伙制企业中的权益分配则主要根据合伙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规定,这使得权益分配更为灵活。
再次,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以其实际出资额为上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需要以其所有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需以其实际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最后,在税务负担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投资收益以及股东分红时,都必须依法纳税。
而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需各自按照自己的收益情况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在利润分配方面,有限合伙制企业通常会遵循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若无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依照合伙人实际缴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若无法明确出资比例,则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享应得收益。
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则通常是按照股东实际缴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如果股东之间另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则可按照该约定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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