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所进行的股东大会,必须依照既定程序进行召集,确保所有股东都能了解到相关信息并及时收到参会通知。只有在上述两项条件都满足的前提下,单一股东才有可能做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接下来格瑞会计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出席股东会还有表决权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享有投票表决之权力。
倘若股东因故无法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其有权委派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若无委托人代理或未亲自参会者,将被理解为对特定议案投下弃权票。
在不需遵循公司法所规定的需达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同意的特殊情况下,只要按照相关立法及公司章程启动了会议程序并定时通知全体股东参加会议,仅一位股东便可单方面做出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欠银行贷款需要变卖个人家产还贷款吗
若商铺属于个人经营性质,当其面临倒闭时,法律要求需归还相应贷款。
如涉及到抵押或担保等事项,银行将采取拍卖等方式以求全额偿还贷款。
对于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向银行提出的贷款请求,所有贷款均须由各股东负责赔偿。
倘若为有限责任公司且面临资不抵债的困境,则应依法依规启动破产清算流程,即将公司剩余资产按比例偿还各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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