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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之间合作应如何开具发票?——无锡注册公司

  近期,有客户咨询以下事项,集团自有的园区,拟将物业服务承接给集团内部新成立的物业公司(以上简称A物业),但A物业实际没有人员,目前确定采取和B物业公司合作的模式。初步思路是B物业公司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经营,保安和保洁采取劳务外包的形式,管理人员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最终按照A物业每年实际利润总额的固定比例,统一支付给B物业公司。

  在沟通过程中,和该客户确认目前基本思路是保安、保洁采取劳务外包,取得发票并进入物业成本,管理人员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取得发票计入管理费用。但是A物业最终支付给B物业的利润分成,由B物业公司给A物业公司开具物业服务的发票,A物业计入管理费用并进行税前扣除。

  此时问题来了,物业公司是否可以给物业公司开具物业服务发票?该业务下B物业公司给A物业公司开具物业服务的发票,是否合规呢?

  问题一:物业公司是否可以给物业公司开具物业服务发票?

  物业服务特指物业公司给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服务范围包括提供保安、保洁、日常设施维修养护、小区绿化维护等一系列服务。实务中物业企业一般无法给物业提供物业服务,较为常见的是物业转包。物业转包特指将物业服务合同整体转包给另一家物业。从法律层面来说,物业转包都是明令禁止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民法典》九百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但在税务层面上,类似建筑业转包,并没有禁止不能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

  问题二:该业务下是否可以开具物业服务发票呢?

  该业务模式,不同于物业挂靠,物业挂靠特指被挂靠物业企业收取固定的管理费,挂靠企业赚取实际剩余利润。该业务模式下,实质B物业为A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最终管理服务报酬为利润总额的固定比例,提高B物业的工作积极性。

  管理服务和物业服务,虽然都是服务,但是服务内容不同。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税收编码,二者同属于商务辅助服务大类,但是末级编码不同。该业务模式下,小编建议开具“商务服务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其他企业管理服务”,在具体发票开具过程中,要注意编码的选择。若直接按照物业服务开票,会引发税务风险,合作协议上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发票不符,属于不合规发票。

  综上,物业转包、物业挂靠和以上的委托其他物业公司管理的模式,都属于物业合作的范畴,无论哪种形式,在正式合作签订合作协议的时候,需要考虑法律和税务风险,避免给企业带来后续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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