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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留存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企业部分固定资产2022年报废,但当年未实际处置,在2023年进行变卖处理,变卖损失计入2023年损益,此种情形下,企业应在实际处置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资产损失,该资产损失应在2023年度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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