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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离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区别情况来看,主要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两种情况,具体表现为:


1、劳动者单方解除


如果劳动者因为以下几个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劳动者不用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那么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企业因以下几种情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在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即: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是需要注意,当劳动者处于以下几种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过失性解除或经济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1”是什么含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相应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N”一般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符合相应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因此,“1”指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

“N+1”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不包含离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获得的工资。


三、经济补偿应在何时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来源:人社部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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