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6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后,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的重要公告,涵盖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折扣发票开具、免税权放弃等6大实务焦点,与每一家增值税纳税企业的日常核算息息相关。
二、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抵扣:6种情形可以抵扣了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第25号公告明确,以下6种情形不属于前述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保险赔付款项,属于非应税收入,但对应此前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成本,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无论货币还是实物,对应进项税额均可正常抵扣,不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
(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最典型的场景是:采购合同未履行,供应商支付的违约金;或销售合同未履行,客户支付的违约金。此类违约金属于非应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企业对外提供无偿服务(非应税行为),对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但需注意: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仍不适用。
(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企业将因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应税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收到的对价属于非应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与销售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属于非应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三、四种情形:进项税额仍然不得抵扣
25号公告同时明确了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四类情形:
-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折扣发票开具新规: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才能扣减
第25号公告第十条明确:
- 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可以扣减折扣额;
-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这一规则与此前规定一致,但再次强调后,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规范折扣发票的开具方式,否则将丧失折扣额扣除的权利。
五、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新规更灵活,36个月限制取消
第2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
-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
- 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
-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与此前规定相比,新规取消了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的限制,企业可以更灵活地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免税策略。
六、其他重要明确事项
(一)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界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外购农产品销售发票不适用。
(二)不征增值税资产重组的买入价确认
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
(三)电信服务附带赠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将全部价款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企业应对建议
9月1日新规施行前,建议企业财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 对照第25号公告梳理企业历史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此前因政策不明晰而做了进项转出的项目,9月1日后可依法纠正;
- 检查销售合同中的折扣条款,确保折扣发票在金额栏分别注明价款和折扣额;
- 梳理放弃免税优惠的历史情况,重新评估是否需要重新申请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