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起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扩大!六种情形明确可抵扣,财务必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六种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企业增值税抵扣带来重大利好。
一、六种可抵扣情形详解
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企业作为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收入,不属于非应税交易,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企业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收入,不属于非应税交易,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企业无偿提供服务(不包括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企业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企业取得的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其他重要规定
(一)资产重组业务买入价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
(二)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取得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三)放弃增值税优惠需书面声明
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电信服务赠送货物需分别核算
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折扣发票开具要求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三、政策实施时间与衔接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四、企业应对建议
- 梳理历史业务:对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相关业务,按照新规重新审视抵扣可能性。
- 完善发票管理:涉及折扣销售的,务必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价款和折扣额,否则无法享受折扣优惠。
- 规范合同条款:对于可能涉及违约金、赔偿金的合同,明确款项性质和税务处理方式。
- 关注财政补贴:区分与销售挂钩和不挂钩的财政补贴,准确判断抵扣资格。
- 放弃优惠需谨慎:如需放弃增值税优惠,必须书面声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避免程序瑕疵。
此次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抵扣范围,为企业增值税管理提供了更清晰的依据。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政策内容,准确把握抵扣规则,确保企业合法权益。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