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类进项税额新明确可以抵扣
9月1日起,以下6类情形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企业作为被保险人收到保险赔付款,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再被视为非应税交易,可按规定抵扣。
2. 接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3. 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等收入
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的违约金等收入,不属于应税行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企业对外提供无偿服务(金融商品转让除外),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5. 转让应收债权(不含金融商品和有价证券)
企业转让因自身应税交易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属于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6. 取得不挂钩收入的财政补贴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企业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二、4类进项税额明确不得抵扣
以下4类情形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的销售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上市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 持有股权/股份取得的股息红利
持有股权(不含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 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货物期货交易的买方向期货公司支付的货款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物交割环节除外)。
三、其他重要新规要点
农产品销售发票定义明确
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技工学校范围进一步明确
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包括: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以及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第一道门票收入如何界定
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
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如何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
放弃增值税优惠须书面声明并备案
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电信服务赠送货物须分别核算
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折扣发票须在同一栏分别注明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四、过渡期规定与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本次公告是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后的一次重要配套政策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边界,对企业财税合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建议财务人员对照自查,及时调整相关抵扣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