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电池消费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对锂电池等电池产品分步恢复征收消费税。为确保政策顺利落地,国家税务总局于8月27日发布《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三》,就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权威解答。
核心税率安排:
- 2026年9月1日起: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
- 2027年9月1日起:上述电池产品税率上调至4%
- 2027年4月1日起:光伏电池按2%税率征收,2028年4月起调至4%
- 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二、4大实操问题权威解答
问题1:购进电芯组装储能系统,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储能系统不需要缴纳消费税,但电池簇需要。
根据20号公告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电池是指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等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
- 电池簇:属于注释中的电池组,企业从生产企业购入电芯生产电池簇,应当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 储能系统:利用电池生产的成套电力设备,不属于应税电池产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问题2:充电宝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吗?
答:充电宝不属于应税电池产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充电宝又称便携式移动电源,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这一界定明确了电池与使用电池生产的终端产品之间的界限,对企业产品线分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问题3:自产电池用于出租(换电业务),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需要缴纳消费税,在移送使用时申报。
根据2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因此,电池生产企业自产电池用于租赁服务(如换电业务),属于用于其他方面,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这一规定对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企业影响较大,需要特别关注。
问题4: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何时发生?
答:不能按发票开具日期确定,需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采取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这意味着企业不能通过选择开票时间来推迟纳税义务,必须严格按照实际结算方式和合同约定来判断。
三、征管配套要点
除上述即问即答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6号),明确了以下征管要求:
1. 发票开具
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
2. 消费税抵扣
- 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规定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 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
- 应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作为备查资料
- 抵扣凭证开具日期应当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
3. 免税资质要求
- 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 需取得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检测报告后需附产品明细清单,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一致
- 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应对建议
- 产品线梳理:对照《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逐一认定应税产品与非应税产品,重点关注电池簇、储能系统、充电宝等边界产品的分类
- 抵扣台账建立:9月1日起购进已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应及时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发票
- 换电业务合规:开展换电、电池租赁业务的企业,需在电池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避免遗漏纳税义务
- 结算方式审查:检查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结算方式的合同条款,确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准确
- 免税资质准备:生产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免税产品的企业,应尽快取得CMA检测报告并建立明细清单
政策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6号)、《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三》(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8月27日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