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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应针对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包括债券性投资损失和股权等权益性投资损失)以及其他资产损失等区别不同类型资产损失,按各自资产损失证据标准来确认损失,并将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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