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库 » 基本养老保险 » 正文

苏人社发〔2022〕84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两部批准,现就2022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27元。

2.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挂钩增加,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4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2元;25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8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

3.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28元和36元。

2.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省、市、县三级财政按调标新增支出的5%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下达并通过财政体制划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以及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责令整改,所涉资金列入管理性收支缺口,增加支出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7月4日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格瑞会计 » 苏人社发〔2022〕84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分享到
1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点击立即咨询复制已复制
2522735328复制已复制
13921166658复制已复制
lianxi@grkj.cc复制已复制
微信公众号
-复制已复制
关注官方微信,了解最新资讯
contact-img
立即咨询
点击立即咨询复制已复制
联系我们企业微信
contact-img
客服QQ
2522735328复制已复制
商务号,添加请说明来意
在线咨询
13921166658复制已复制
工作时间:8:30-12:00;13:30-18:00
专属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