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堵住啤酒企业避税漏洞
2026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对啤酒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作出重大调整。此前,部分啤酒生产企业通过设立关联销售公司,以较低的内部出厂价向关联公司销售啤酒,从而按较低的乙类税额缴纳消费税,存在明显的避税空间。新规明确以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计税标准,从源头封堵这一漏洞。
二、核心变化:计税依据改为孰高原则
新规第一条规定,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这意味着,即便生产企业以低价卖给自己的关联销售公司,税务机关也会取关联公司对外实际销售价与出厂价中较高的一方来计算消费税,企业无法通过内部低价转移利润来少缴税。
三、什么是关联销售单位
新规第二条明确,本公告所称关联销售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通俗地说,就是与啤酒生产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公司,例如生产企业100%控股、代其对外销售且经营决策受控的销售公司,即构成关联销售单位。
四、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怎么算
新规第三条规定,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 出厂价格 = 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 / 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
- 对外销售价格 = 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 / 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注意:上述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且需按不同牌号、规格分别计算,不能整体混算。
五、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标准(附参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啤酒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按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划分两大类:
- 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 乙类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一律按甲类啤酒标准(250元/吨)征收消费税。
六、哪些企业要特别注意
- 啤酒生产企业:特别是设有独立关联销售公司的企业,需重新核定价税核算口径,按孰高原则申报。
- 餐饮、酒吧、娱乐业:自制啤酒一律按甲类250元/吨计征,成本测算需纳入该税额。
- 代理记账与财务人员:4月1日后申报啤酒消费税,须以新规口径计算,旧的内部低价计税方式不再适用。
七、施行时间与旧规衔接
新规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旧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全文废止,企业应按新规执行。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具体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