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国家知识产权局出手整治商标使用乱象
2025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将重点针对七类违法违规商标使用行为开展专项治理,旨在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2026年,这一整治行动持续深入推进,商标使用合规成为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议题。
二、七类重点治理行为逐条解读
第一类: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
这类行为包括三类情形:
- 虚假渠道误导:使用含“专供”“特供”“极品”“国酒”“国宴”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容易让公众对商品供应渠道或品质产生误认。
- 虚假功能误导:使用含“富硒”“有机”“零添加”“100%纯天然”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但所标示商品的实际属性与该内容不符,导致公众对商品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
- 虚假产地误导:使用含地名、年份(如“2026年老字号”)或“手工”“手打”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
第二类: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
即合法注册的商标,但在使用中出现欺骗性,具体包括:
- 搭配误导: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宣传用语、商品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例如某注册商标明明是普通品质,却与“高端”“奢华”等广告语搭配使用。
- 自行改变: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自行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注册事项,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为攀附他人商标而故意改变。
第三类: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在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标明其为注册商标,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使用带有欺骗性的未注册商标并标注®标记,是本次整治的重点之一。
第四类: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任何人可申请撤销(即“撤三”制度)。本次整治重点关注烟草领域,特别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相关企业务必确保名下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并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
第五类: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次重点整治将有认定记录的“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即使是在企业自己的宣传材料中也不得出现。
第六类:违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有严格的注册主体资格要求和使用规范。违规使用包括: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设定的使用条件;以虚假材料骗取使用许可;允许不符合条件的他人使用等。
第七类: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
商标代理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囤积等情形时,仍接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机构本身不得恶意抢注或囤积商标,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三、企业合规建议:如何避免触碰红线
1. 自查商标使用现状
企业应立即对照七类整治行为,全面审查自身产品包装、宣传物料、广告文案中涉及的商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必须按照核准注册的样式使用,不得自行改变。确需改变的,应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等注册事项变更,应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3. 杜绝虚假宣传
商标使用不得与商品实际属性不符的宣传语搭配,避免使用“专供”“特供”“有机”“零添加”等易误导消费者的词汇。
4. 保留完整使用证据
对名下注册商标做好使用证据留存,包括产品实物、包装、发票、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以备“撤三”答辩之需。
5. 合理布局防御性商标
企业确有防御性注册需求的,应结合自身实际经营需要申请,避免大规模囤积。2026版新《商标法》已明确对囤积行为加强规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主动审查并宣告此类商标无效。
四、结语
国家知识产权局此次重点治理七类违法违规商标使用行为,体现了从“注册为王”向“使用为本”的监管理念转变。对于广大企业而言,合规使用商标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保护自身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举措。建议企业尽快开展商标合规自查,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避免因一时疏忽触碰监管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