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一批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成为财务人员最关心的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给出了明确答案。近期北京、安徽等地税务局在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答中,进一步澄清了差额征税、农产品抵扣、旅客运输抵扣等高频争议点。本文汇总四大实操要点,供企业和代账机构对照自查。
一、劳务派遣差额征税延续,安保服务比照执行
这是本次衔接政策中最受关注的一条。
1. 政策内容
- 适用期间: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适用主体: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 可扣除项目: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 扣除方式: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后计算缴纳增值税
2. 保安服务公司同样适用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同样可以差额扣除。
3. 实操提醒
- 差额扣除的凭证必须齐全:工资发放明细、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凭证、用工单位结算单等要留存备查
- 扣除的是代用工单位支付的部分,派遣公司自身管理费用不得扣除
- 政策有明确到期日(2027年12月31日),签订跨年长期合同时应在报价中考虑政策到期风险
- 选择差额征税后,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时,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及社保公积金部分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四种情形四种算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非核定扣除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确定方式区分四种情形:
-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从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缴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取得或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以票面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常见误区
- 误区一: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3%专票,按票面3%税额抵扣。错误,应按金额×9%计算。
- 误区二: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抵扣基数用含税价。错误,应以票面注明的买价为基数。
- 误区三:外购农产品也能享受免税。错误,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才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外购农产品不适用免税政策。
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范围:只限两类人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主体范围严格限定为两类:
- 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 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换句话说,非本单位员工的旅客运输费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实务中常见的以下情形均不可抵扣:
- 邀请客户、专家来访的机票和高铁票
- 报销股东、非任职董事的差旅交通费
- 报销面试候选人的交通费
- 为外部合作方、供应商人员承担的交通费
建议企业在费用报销系统中增加人员身份校验环节,从源头拦截不可抵扣发票被误抵扣的风险。
四、两个高频问答:起征点判断与手续费返还
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要不要并入起征点计算?
要。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同时第十七条明确,销售额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全部价款。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应纳入当期销售额一并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标准,不能先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再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2. 代扣代缴个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要不要缴增值税?
要。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这笔收入很多企业长期挂账不申报,属于典型的漏报风险点,金税四期下容易被系统比对发现。
五、企业与代账机构自查清单
- 劳务派遣或保安服务企业:核对2026年以来差额征税扣除凭证是否完整,发票开具方式是否合规
- 涉农企业:逐一核对农产品进项发票类型与扣除率是否匹配,重点检查小规模3%专票的计算口径
- 所有企业:清查已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剔除非员工人员的交通费抵扣
- 小规模纳税人:涉及不动产销售的月份,重新核算起征点判断口径
- 有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的单位:补充确认是否已按经纪代理服务申报增值税
- 关注政策到期节点: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2027年12月31日到期,需提前做税负测算
六、结语
增值税法施行后,优惠政策并非全部照搬延续,而是通过衔接公告重新梳理了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第10号公告的核心逻辑是:保留必要的行业性差额征税安排,同时收紧模糊地带的抵扣口径。对企业而言,与其等到稽查时被动调整,不如按上述清单尽早完成一轮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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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4月)》
5.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4月)》
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政策文件整理,具体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