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表试点地区与时间
自2026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在部分地区推行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首批试点地区包括:
- 江苏省
- 河北省
- 上海市
- 湖北省
- 陕西省
试点纳税人由各试点地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以短信、电子税务局弹窗、税企沟通渠道等方式通知到位。试点纳税人自2026年6月(税款所属期)起,必须使用新表申报。非试点纳税人继续按2026年第6号公告规定使用旧表,不受新表影响。
二、新表四大核心变化
(一)维持申报习惯,主表结构不变
新版申报表尊重纳税人既有申报习惯,保持了以下整体结构不变: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纳税人无需重新学习整套报表体系,核心框架不变,学习成本大幅降低。
(二)增设业务信息表,申报界面定制化
新表最大亮点在于增设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用于采集以下三类标签信息:
- 登记属性:纳税人身份类型、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等
- 适用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享受的各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 特殊业务类型:即征即退、简易计税、免税等
纳税人选择确认上述标签后,系统将自动智能判断,动态生成适配其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实现定制化申报,大幅减少纳税人需要手动填写的内容。
(三)具体表单增设与整合
新表为承接增值税法新政,对多个附表进行了系统性调整:
附列资料(一)调整:
- 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专门核算纳税人本期正数、负数未开票收入情况,解决实务中已收款未开票申报口径不统一的问题
- 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统一记录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情形
- 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专门记录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税情况,与一般计税方法区分填报
附列资料(二)调整:
- 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集中记录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情况
(四)栏次内容增删,不再区分纳税人身份表单
新表遵循实用原则,精简冗余栏次,顺应实践需要增设新栏次,核心变化如下:
- 不再区分纳税人身份:除附列资料(三)外,试点纳税人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使用同一套新表申报
- 一般计税方法六类分开填报: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六类计税方法分别填报,并提供全税率增行功能
- 新增进项税额栏次: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抵扣栏次、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即征即退专用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栏次,便于纳税人厘清进项抵扣与转出情况
- 起征点算税过程展示:设置未达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清晰展示计算过程
三、实务操作提醒
(一)试点纳税人操作要点
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系统将根据试点信息自动推送新表版本
- 首次填写新表前,建议先完整填写《业务信息表》,系统将据此自动匹配所需填报的表单与栏次
- 未开票收入的填报须区分正数(本期未开票销售额)与负数(前期已申报本期冲红的未开票收入)
- 即征即退纳税人请注意进项税额分开核算,新表设有专用栏次
(二)非试点纳税人注意事项
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无需更换申报表,继续按现行要求使用旧表,但应关注以下动态:
- 增值税法已于2026年正式施行,新表试点将为全国推广积累经验
- 建议提前熟悉新表结构与填报逻辑,做好切换准备
- 关注主管税务机关后续发布的全面推广通知
四、6月征期同步提示
2026年6月申报纳税期限截止至6月15日。6月1日至15日需申报的主要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月)、车船税(代收代缴)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截止至6月25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避免逾期。
同时,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尚未完成办理的纳税人请尽快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每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可能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