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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和商标使用权的区别|格瑞会计

这一使用权使得商标权人得以在其注册商标的授权范围之内,自由地运用该商标来推广及销售其产品或服务。商标使用权的价值远不止于使用商标所需支付的常规费用,更包含了因使用商标而产生的额外价值,例如品牌忠诚度的提升、产品品质的保证等等。接下来格瑞会计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商标权和商标使用权的区别

在商标法的范畴中,商标权与商标使用权作为两个相对独立且含义各异的术语,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各自所涵盖的权益范围以及实现的途径之上。

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详尽阐述:商标权,又被称作商标专用权或者商标占有权益,系指商标所有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其已获注册之商标所享有的专属权利。

这一权益赋予了商标所有者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领域内,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特权,旨在防止其他市场参与者在相似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实施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

商标权的实质,便是对于商标所有者利益的有力保障,防范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发生。

商标使用权,则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准使用的商品领域内,享有专有使用经批准注册的商标,从而获取合法经济收益的权利。

这一使用权使得商标权人得以在其注册商标的授权范围之内,自由地运用该商标来推广及销售其产品或服务。

商标使用权的价值远不止于使用商标所需支付的常规费用,更包含了因使用商标而产生的额外价值,例如品牌忠诚度的提升、产品品质的保证等等。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商标侵权被告该如何抗辩

面临商标侵权指控之时,被告有多种辩护策略可供采用以捍卫自身的权益。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抗辩手段:首先,原告主体不适格抗辩。

倘若原告并非商标的合法注册持有人或者受让人,则其提起诉讼的资格便可能遭受质疑;其次,非商标性使用抗辩。

若被告的使用行为并不符合商标性的界定,如所使用的方式并未被视为标记商品或服务的标识,那么此种情况下,侵权原则上可以被排除在外;再者,不构成混淆抗辩。

如果被告使用的商标无法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比如由于商标之间的差异较大或者完全不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侵权也可能不成立;最后,合理使用抗辩。

如果被告的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例如对于通用名称、描述性或指示性标志的运用,那么侵权的可能性亦会大大降低。

平行进口抗辩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如果被告的行为涉及到平行进口,即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进口和销售国外生产的产品,那么这种情况下,侵权也可能不成立。

最后,权利滥用抗辩也是一种可能的选择。

当原告恶意注册商标之后,对在先的合法使用行为发起非善意的侵权诉讼时,被告有权提出权利滥用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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