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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社部关于产假从何时开始起算的回复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产假从何时开始算起有关问题的来信来信时间:2021-09-30 回复时间:2021-10-15 

梁*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请问上述规定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应如何理解?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30天吗?单位是否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女职工工作至产前10天?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包括在98天的产假之中。地方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孩政策明确后,各省市陆续修改了计划生育条例,产假、陪产假、育儿假都有了明显的变化,除了98天的基本产假,多地还延长了产假,也叫做福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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