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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区别

江苏省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区别


盛夏限定的额外津补贴涉及“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

 

高温津贴是依法支付给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工资,是对其额外消耗的补偿。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为夏季在岗员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

 

注意: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不能相互替代,企业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也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由于“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定义的区别,二者在税务处理上也不一样。

 

根据高温津贴的定义,其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津贴可以据实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防暑降温费应比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和企业其他福利费支出合计计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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