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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试用期同样也不能例外。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试用期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滨州人社


发布: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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