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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起上海试点新版增值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全文来了

一、政策背景

2026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正式发布公告(2026年第1号),明确自即日起在上海市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试点工作,这是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地的配套举措。

根据公告,上海试点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总体步骤推进,先期选取部分地区和纳税人开展试运行,收集实操问题、优化系统功能,待运行成熟后再逐步在全国全面推广。

二、试点范围与时间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

自2026年6月5日起,在上海市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

(二)申报时间节点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办理纳税申报。税款所属期5月及之前,所有纳税人继续使用旧版申报表;税款所属期6月(7月申报期)起,试点纳税人正式启用新表。

税务机关将通过电子税务局弹窗、税企沟通渠道、短信等方式通知试点纳税人,未收到通知的纳税人暂时不受影响。

三、新版申报表构成

本次试点启用的一整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共包含7份主表及附表,具体如下: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
    含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
    含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
    分一般纳税人适用版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版
  •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四、与旧版申报表的主要区别

(一)新增”业务信息表”

新版申报表新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用于采集更详细的业务分类数据,便于税务机关开展风险分析和个性化服务。

(二)申报表结构优化

主表及主要附表结构基本维持不变,填报规则有所调整,部分栏次名称和逻辑关系有变化,纳税人应以新版填表说明为准。

(三)附加税费申报整合

新版申报表将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明细整合至附列资料(三),实现主税与附税一张表内完整填报。

(四)加计抵减明细单独列示

《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作为附列资料(二)的独立附表,更清晰反映加计抵减金额的计提、调减和实际抵减情况。

五、江苏同步试点

值得关注的是,江苏省也在同一时期发布了类似公告,明确自2026年6月1日起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与上海同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还包括河北省和湖北省、陕西省,共覆盖5个省份。

各试点地区执行口径、报表样式、填报规则全国统一,但具体试点纳税人名单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确定。

六、纳税人应对建议

  1. 及时关注通知: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是否有弹窗通知或税企沟通消息,确认是否被列入试点范围。
  2. 提前学习新表:下载新版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熟悉表式结构和填报规则变化。
  3. 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如有疑问,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4. 做好申报备份:试点首月建议留存完整的申报资料,以备后续比对核实。

七、政策来源

本篇文章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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