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正式开征。2026年8月,又一个完整申报季度的到来,让水资源税成为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的新税种。本文结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及各省最新征管公告,梳理企业申报实操要点与优惠政策,干货满满,建议收藏。
一、水资源税是什么?谁来缴?
水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取代了原有的水资源费。征收单位由原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实行“税务征管、水利协作、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一)纳税义务人
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 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
- 直接从地下含水层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 水力发电企业
- 疏干排水(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单位
(二)不用缴水资源税的情形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
-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
- 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调度水资源取水
-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
二、计税方式与税额标准
(一)一般计税方式
应纳税额 = 实际取用水量 × 适用税额
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取用水类型税额不同。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计税方式
应纳税额 = 实际取用水量 ×(1 –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 适用税额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水力发电企业计税方式
应纳税额 = 实际发电量 × 适用税额
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
(四)冷却取用水计税方式
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
应纳税额 = 实际取用(耗)水量 × 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按实际发电量或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由各省市按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五)税额差别化设计原则
- 地下水从高: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
- 严重缺水地区从高: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适用较高税额
- 特种行业从高: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取用水适用较高税额
- 疏干排水回收利用从低:疏干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自用或供他人使用的部分,以及水源热泵取用水,适用较低税额
三、申报缴纳实操要点
(一)申报周期
水资源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 按月/按季申报:自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按次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 农业生产取用水(超过规定限额):可按年申报,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申报缴纳
(二)申报渠道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电子税务局中已实现取水许可证、取水量等相关信息的预填和税款自动计算,减少手动输入工作量。
(三)申报表单
申报时需填写《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纳入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体系。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须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纳税地点
原则上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须按财政部规定的税收分配比例,分别向相关省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计量要求
纳税人须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工作。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取水量,税务机关按核定水量征税。
(六)税种间的衔接
征收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该部分水资源税可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按“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四、企业节水减税优惠政策
(一)工业节水减征20%水资源税
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20%水资源税。
操作方式:
- 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 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 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取水计量信息、用水效率相关资料
- 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计划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行为的,自违法取用水行为发生之月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其他免税或减税情形
-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 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免征水资源税
-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按较低税额标准征收
五、违规风险提示
-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取用水资源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取用水资源之日
- 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依法追究责任
- 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定期比对申报数据,发现异常可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2026年8月征期提示
2026年8月申报缴纳期限截至17日(因8月15日为星期六顺延)。需要申报水资源税的企业,请注意以下事项:
- 确认取水计量数据已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 检查是否已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避免被按最大能力核定水量
- 确认是否符合节水减征条件,如符合请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及综合申报
水资源税改革是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杠杆引导企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享受优惠政策,既是合规义务,也是降低用水成本的有效途径。建议各企业财务人员抓紧熟悉政策,做好水资源税的精细化管理。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 2024年第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