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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工在高温场所工作的特殊规定

关于未成年工在高温场所工作的特殊规定


外地来苏打工的小王,今年17周岁,决定去A单位打工,A单位车间空调不太好,在产线上包装的时候很热,约有35度。小王咨询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3、《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此外,还有一点事项请大家注意

 

1.健康与安全:用人单位应确保未成年工的工作环境安全,避免安排过重或危险的工作任务,保障其身心健康。

 

2.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应与未成年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

 

3.权益保护:未成年工权益被侵害时,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拨打12333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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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6-29]

  • 发布: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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