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布四项增值税重磅公告,涉及征税范围明确、进项税额抵扣口径调整、增值税法施行后优惠政策衔接、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四项核心内容,与所有企业财务人员的日常申报息息相关。本文逐项梳理,助你快速掌握要点。
一、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增值税法施行后的应税行为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对此前实务中存在的模糊地带给出了清晰界定。企业在判断一项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以该公告明确的范围为准。
要点提示:
- 对应税交易与非应税交易的边界进行了重新梳理;
- 部分此前存在争议的经营行为明确了是否属于应税范围;
- 企业需对照更新内部业务判断标准。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口径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是本次最受企业关注的一项,涉及多项抵扣政策的调整与明确。
(一)可抵扣进项税的主要变化
-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客票行程单,按(票价+燃油附加费)÷(1+9%)×9%计算抵扣进项税;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按票面金额÷(1+9%)×9%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客票,按票面金额÷(1+3%)×3%抵扣。
- 其他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完税凭证等。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按规定不得抵扣情形的,应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其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解决了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后,原有优惠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
此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部分行业或业务,在增值税法施行后调整了计税方式。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此前可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5%)且无法抵扣进项,2026年4月1日起取消该简易计税选项,需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优惠政策衔接的核心原则:
- 2026年4月1日前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可继续执行;
- 具体衔接方式需对照各行业专项公告执行;
- 建议企业梳理正在适用的所有增值税优惠,逐一确认是否已发布衔接公告。
四、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对含税销售额如何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进行了统一规范,对折扣销售、混合销售、视同销售等特殊情形给出了明确的计算口径。
(一)含税销售额换算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收入为含税金额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 一般计税方法: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 简易计税方法: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折扣销售的处理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服务,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折扣额另开发票或折扣额未在同一发票上注明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特别提醒:纳税人不得通过虚构折扣比例、虚假折扣等方式人为降低销项税额,一经查实将按偷税处理。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
一项应税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为混合销售,从主业适用税率;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四)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
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
- 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其他合理方法。
五、企业应对建议
上述四项公告从4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7月作为增值税法施行后的首个完整申报季度,财务人员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 梳理抵扣凭证:对照新公告核查已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符合抵扣条件,及时调整抵扣台账;
- 清理优惠政策:梳理企业正在享受的所有增值税优惠,确认是否已在衔接公告范围内;
- 规范折扣开票:检查销售折扣的开票方式,确保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发票上注明;
- 更新系统设置:根据新的销售额计算口径调整财务系统中的税率和申报模板。
2026年4月的四项增值税公告是对增值税法的配套细化,政策覆盖面广、实操性强,建议企业财务部门尽快组织学习,确保首个申报季度合规无误。
政策来源
本文依据以下公告编写: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4月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4月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4月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