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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新版增值税申报表五大省份试点全解读:河北上海江苏湖北陕西企业如何切换新表?

一、政策背景:增值税法落地,申报表迎来大改版

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为配合新法落地,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总体节奏推进。先期选取部分地区开展试点运行,收集实操问题、优化系统功能,待运行成熟后逐步在全国全面推广。

二、首批试点地区与时间节点

1. 五省份率先试点

2026年6月1日起,全国首批5个地区率先开展新版增值税申报表试点: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陕西省

2. 纳税人划分与执行要求

  • 试点纳税人: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确定,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弹窗、税企沟通渠道、短信等方式通知。该类纳税人自税款所属期2026年6月起,必须使用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办理纳税申报。
  • 非试点纳税人:继续沿用原有旧版增值税申报表,填报规则暂不调整,待后续全国统一推广后再切换新表。
  • 时间节点区分:税款所属期5月及之前,所有纳税人正常使用旧表;税款所属期6月(7月申报期),试点纳税人正式启用新表。

三、新版申报表完整体系:共11张表单

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共11张表单,架构完整、分类清晰,覆盖全类型增值税申报业务:

  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
  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
  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4.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6.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7.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8.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新表延续增值税+附加税费一表集成模式,实现主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

四、新版申报表四大核心变化解读

变化一:维持主表及主要附表结构,降低学习成本

新版申报表整体保持了主表、附列资料(一)(二)(三)以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结构不变,最大限度尊重纳税人的申报习惯,降低学习成本和系统改造成本。

变化二:增设业务信息表,实现”定制申报”(最大亮点)

新表增设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用于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完成选择确认后,系统将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其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实现申报表的”定制化”服务,简化具体填报内容。

变化三:增设或整合部分填报表单,承接新政要求

  • 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用于核算纳税人本期正数、负数未开票收入情况
  • 将扣除项目明细整合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用于记录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情形
  • 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用于记录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税情况
  • 将加计抵减情况整合至附列资料(二)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变化四:栏次内容优化调整

  • 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相关纳税人均使用同一套新表申报
  • 附列资料(一)细化了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并分别填报
  • 附列资料(二)增设了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五、试点期间企业常见问题解答

Q1:如何确认本企业是否属于试点纳税人?

由主管税务机关划定范围,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公告、税企群、税管员通知确认,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Q2:试点期间新旧表可以混用吗?

不可以。试点纳税人必须全额使用新版全套申报表;非试点纳税人继续使用旧表,严格执行分类申报规则。

Q3:新版申报表填报难度会增加吗?

不会。本次调整以”减负便民”为核心,精简冗余栏次、统一政策口径,叠加系统智能提醒,熟悉新政后填报效率更高。

Q4:首个申报期如何处理上期余额结转?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首个申报期,应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新版申报表对应栏次中。

Q5:填报中遇到问题,通过哪些渠道反馈?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当地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反馈,税务部门会持续优化报表与系统功能。

六、无锡企业特别提示

江苏省是首批试点省份之一,无锡地区企业请密切关注电子税务局通知和税管员消息,确认自身是否被纳入试点范围。如已纳入试点,7月申报期(申报6月所属期税款)起必须使用新版申报表,请提前熟悉新表结构和填报规则,避免申报期手忙脚乱。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江苏省/湖北省/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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