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创业知识 » 财税知识 » 正文

2026年6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新规落地!机动车发票、差旅费、通行费抵扣口径一文搞懂(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3号公告)

一、政策背景

2026年6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2026年第13号公告,对《增值税法》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的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混合销售税率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核心事项作出明确。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这是增值税法全面实施后最重要的配套文件之一,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掌握。

二、进项税额抵扣五大要点

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注意: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且发票上必须列明税额。

2.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以下方式抵扣:

  • 铁路、航空电子客票: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 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必须列明旅客身份信息,按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1+3%)× 3%

3. 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

  • 收费公路通行费: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按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 桥、闸通行费: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 发票金额 ÷(1+5%)× 5%

4.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的,按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5. 凭完税凭证抵扣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同时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三种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不得抵扣。

三、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四个条件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1. 标的独立运营: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 资产包完整转让:应当将全部或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必须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 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 纳税人身份匹配: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此外,因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四、混合销售税率适用:四类情形明确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 销售软件+安装维护培训:适用软件产品税率。
  •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安装:适用货物税率。
  • 充换电业务:销售电力+蓄电池更换等服务:适用电力产品税率。
  • 交通工具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税率。

类似情形比照执行。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四项明确

  1. 超12个月大型设备:收到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日。
  2. 先收款后分期服务: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日和合同约定日,按孰先原则确定,须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3. 不动产销售: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按孰先原则确定转让完成时间;两者均完成的,按孰先确定。
  4. 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结息日起90天内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90天后的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时再缴纳。金融机构范围明确包括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六、企业应对建议

  • 差旅费抵扣:确保公路、水路客票列明旅客身份信息,否则无法抵扣。
  • 通行费抵扣:优先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桥闸通行费注意5%的换算公式。
  • 资产重组:务必同时转让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缺一不可,否则将被征收增值税。
  • 混合销售: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不再需要分别核算,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即可。
  • 预收服务费:先收款后分期提供服务的,收到全部价款即须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得延迟。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2026无锡注册公司_0元注册_代理记账200元/月起_格瑞会计 » 2026年6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新规落地!机动车发票、差旅费、通行费抵扣口径一文搞懂(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3号公告)
分享到
1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点击立即咨询复制已复制
2522735328复制已复制
13921166658复制已复制
lianxi@grkj.cc复制已复制
微信公众号
-复制已复制
关注官方微信,了解最新资讯
contact-img
立即咨询
点击立即咨询复制已复制
联系我们企业微信
contact-img
客服QQ
2522735328复制已复制
商务号,添加请说明来意
在线咨询
13921166658复制已复制
工作时间:8:30-12:00;13:30-18:00
专属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