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征管规定进行了重大优化。《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重组日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
一、政策背景:为何出台新规?
近年来,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业务逐渐增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但在征管实践中,部分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东众多且包含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等多种类型,即使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也难以满足所有股东都达成一致的条件,因此难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鼓励企业整合资源、发展壮大,税务总局在坚持特殊性税务处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出台《公告》优化一致性要求,进一步提高政策可操作性。
二、核心变化:不需要所有股东都同意了
1. 适用条件大幅放宽
《公告》明确,在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东层面,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达成一致,且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达成一致的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对应的资产和负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股东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2. 达成一致的股东范围
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以及重组日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必须全部就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这两类股东中如有任何一个未达成一致,则整体不能适用《公告》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3. 混合处理规则
达成一致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对应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当期暂不确认转让所得;其余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当期确认转让所得。
三、案例解析:5人以上股东如何适用
假设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乙企业共有四名股东:
- A股东(居民企业):持股45%
- B股东(自然人):持股40%
- C股东(居民企业):持股10%
- D股东(居民企业):持股5%
按照《公告》要求,如A股东、C股东、D股东就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则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60%(45%+10%+5%),超过50%,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B股东(自然人)因未达成一致,其持有的40%股权对应的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在当期确认转让所得。
四、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简化处理方法
《公告》的一大亮点是提供了简便计算方法:合并(分立)企业取得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资产和负债,可选择按该资产和负债的原计税基础确认计税基础,并将对应的公允价值和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10年均匀在税前摊销扣除。此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此规定大大减轻了涉及大量资产负债的合并企业的核算负担。
五、股权锁定期: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按照《公告》规定,重组日持有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以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若上述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则不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税务调整。
六、被合并企业股东的范围扩大
《公告》明确,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上述股东均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七、企业要点提示
- 本公告适用于重组日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
- 筹划合并重组时,应提前摸清股东类型和持股比例,确认符合《公告》条件后再推进;
- 涉及大量资产负债的合并,建议优先评估10年摊销简化方法的节税效果;
- 重组完成后,相关股东须严格遵守12个月股权锁定期要求。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6年7月8日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