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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企业重组所得税征管新规: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即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附案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征管规定进行了重大优化。《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重组日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

一、政策背景:为何出台新规?

近年来,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业务逐渐增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但在征管实践中,部分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东众多且包含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等多种类型,即使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也难以满足所有股东都达成一致的条件,因此难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鼓励企业整合资源、发展壮大,税务总局在坚持特殊性税务处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出台《公告》优化一致性要求,进一步提高政策可操作性。

二、核心变化:不需要所有股东都同意了

1. 适用条件大幅放宽

《公告》明确,在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东层面,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达成一致,且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达成一致的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对应的资产和负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股东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2. 达成一致的股东范围

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以及重组日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必须全部就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这两类股东中如有任何一个未达成一致,则整体不能适用《公告》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3. 混合处理规则

达成一致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对应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当期暂不确认转让所得;其余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当期确认转让所得。

三、案例解析:5人以上股东如何适用

假设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乙企业共有四名股东:

  • A股东(居民企业):持股45%
  • B股东(自然人):持股40%
  • C股东(居民企业):持股10%
  • D股东(居民企业):持股5%

按照《公告》要求,如A股东、C股东、D股东就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则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60%(45%+10%+5%),超过50%,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B股东(自然人)因未达成一致,其持有的40%股权对应的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在当期确认转让所得。

四、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简化处理方法

《公告》的一大亮点是提供了简便计算方法:合并(分立)企业取得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资产和负债,可选择按该资产和负债的原计税基础确认计税基础,并将对应的公允价值和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10年均匀在税前摊销扣除。此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此规定大大减轻了涉及大量资产负债的合并企业的核算负担。

五、股权锁定期: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按照《公告》规定,重组日持有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以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若上述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则不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税务调整。

六、被合并企业股东的范围扩大

《公告》明确,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上述股东均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七、企业要点提示

  • 本公告适用于重组日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
  • 筹划合并重组时,应提前摸清股东类型和持股比例,确认符合《公告》条件后再推进;
  • 涉及大量资产负债的合并,建议优先评估10年摊销简化方法的节税效果;
  • 重组完成后,相关股东须严格遵守12个月股权锁定期要求。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6年7月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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