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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公告落地!起征点标准、免征项目、1%减征延续至2027年一文搞懂

一、政策背景

2026年6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10号公告,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优惠政策的衔接事项。这部公告的核心目的只有一个:确保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实施后,原有优惠政策不中断、不停摆,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

二、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延续至2027年底)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起征点标准如下:

  • 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
  • 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按差额征税计算销售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三、长期免征增值税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

以下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长期免征增值税,无截止日期:

1. 民生服务类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含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仅限规定收费标准以内部分)
  • 殡葬服务
  •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伙食费等,不含赞助费、择校费)

2. 土地与自然资源类

  • 农业生产用地出租、转让、流转给农业生产者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使用权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 金融与资本市场类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
  •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买卖A股及基金互认收入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收入
  • 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的利息收入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财产清偿债务

4. 其他长期免征项目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离婚分割、赠与近亲属、继承等)
  • 执罚部门处置罚没财产收入
  •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两岸直航收入
  • 美国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四、限时免征项目(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以下项目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到期后是否延续需关注后续政策:

1. 农业生产资料

  • 农膜、滴灌带、滴灌管、有机肥产品
  • 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等,宠物饲料除外
  •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及向成员销售农资

2. 技术与知识产权类

  •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需持合同到省级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查)
  • 个人转让著作权

3. 教育与民生类

  •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
  • 高校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4. 特定行业与群体类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收入
  •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 中国邮政集团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
  • 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相关免税(3年内免征)
  •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
  • 粮食和商品储备收入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境内证券买卖收入
  • 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的部分)

五、企业必须注意的三个关键点

1. 限时项目到期时间要盯紧

限时免征项目统一到2027年12月31日截止。农业生产资料免税、技术转让免税、高校公寓住宿费免税等都有明确到期日,企业需提前做好税务规划。

2. 免税不等于不需要申报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企业,仍然需要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免税销售额。不申报或零申报都可能被税务系统预警。

3. 技术转让免税需主动认定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必须持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相关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未办理认定和备查的,不得享受免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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