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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5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七大要点企业必须知道

一、新规背景:57号令正式发布

2026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令第57号——《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办法》全文共三十七条,对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适用人群、申报方式、退补税规则及法律责任均作出了系统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均需按此执行。

二、综合所得包含哪些收入?

《办法》明确,综合所得包括以下四类收入:

  •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 稿酬所得:作品发表、出版取得的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三、办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例如,2025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须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若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可在离境前提前办理。

四、哪些人必须办理?哪些人无需办理?

《办法》第六条明确,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 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 汇算清缴需补税但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 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 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办法》第七条同时规定,符合以下情形必须办理

  • 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 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属于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五、三种办理方式:自行、单位或委托他人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办理汇算清缴:

  • 自行办理: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操作;
  • 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向单位提出要求后,由单位代为办理或培训辅导完成申报;注意:纳税人须与单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确认,单位未经确认不得代为办理;
  • 委托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办理,需签订授权书。

六、退(补)税规则:何时退、怎么补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的,可申请退税;需补税的,须在6月30日前缴清。

收入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税的纳税人,可通过个税APP或网站选择简易申报方式办理退税。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

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依法审核。不符合规定被驳回的,纳税人须补充资料或更正申报,拒不更正的,不予退税。

七、逾期不办的法律后果

《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

  • 追缴+滞纳金: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未申报或未足额补税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在个税纳税记录中标注;
  • 首违不罚: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多退或少缴,主动改正或经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免予处罚;
  • 失信约束:存在虚假申报、不配合检查等行为的,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依法实施失信约束;
  • 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予以公开曝光。

八、资料留存要求:至少保存5年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及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单位,需将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自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留存资料包括:综合所得明细、专项附加扣除证明材料、公益慈善捐赠凭证等。

九、信息核实与申诉

《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前通过个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核实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并核实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

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信息有异议的,应先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的,可通过个税APP或网站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此外,《办法》第十条还明确,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任一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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